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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 细致剖析1(第2页)

这个司机虽然死了,不就有刑法可罚性,但是,这并不代表他就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

这个案子,并不会因为犯罪的实施者死亡,就不再立案,相反的,二大队已经就此案立案侦查----案由,故意杀人罪。

如此立案,如论是周大队长还是秦支队,都是很有压力的。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罪犯一定是有杀人动机的,而且目的也是致奥迪车内人员死亡。

除此之外,这案子还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他的目的是撞奥迪车,可是行为人使用的大货车在高架桥下坡路如此车速去撞击其他车辆的时候,可能面对的被侵害法益就不仅仅是奥迪车,还可能是其他不特定第三人,而嫌疑人对这种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状态。

当然这里可能存在争议,只是这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关键还是在于后续的破案问题。

货车司机虽然死了,这个案子并没有结。

后面的人是谁?谁是本案的间接正犯?谁是本案的帮助犯?后续的人里,会有多少人会为此案包庇、窝藏?

而且,这个案子的间接正犯,也就是后面的买凶者,他本是还很可能是货车司机死亡案的直接正犯或者间接正犯。

这很拗口,意思是,他可能亲自参与或者安排他人对货车司机的安全带做了手脚。

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后面还有一起故意杀人既遂案。

呼~

这就是摆在明面上案子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白松看着街上的行人,想起《史记》里的这句话,不由叹息,从古至今,人心都是如此,从未变过。

越是遇到大事,越是要镇定。

人在激动和难以自控的时候做出来的选择往往非但不具备价值,反而会让事情变的更糟糕。

白松此时并不担心自己的安危,他没出事,此时真正需要担心的反而是幕后的人。

艾德蒙·洛卡德写的《犯罪侦查学教程》提出过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每一场犯罪,都会有痕迹性、实物性和印象性的物质交换。

白松相信,这起车祸案件,谋划的时间肯定不是一天两天,即便去查这辆车,很可能也不会有什么特别好的结果,幕后人肯定用了足够的时间,尽可能的磨灭了相应证据。

但是,如果让他迅速再组织一次对白松的这种行动,那基本上就是找死,这会留下海量的证据。

现在的关键性问题,有两个。

第一,这个人为什么要现在实施这个行为?如果如白松所想,这个案子真的是和白玉龙有关,那么为什么最近他“暴露”了,被人发现了?

第二,关于货车司机,是否有其他的可以突破性的线索?车子、货等等记录,刑警那边肯定都在查了,如此,还有其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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